时间:2019-08-13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7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12月07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877号
原告王甲,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碧歆、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甲诉称,婚初原、被告关系一般。婚后第三年,双方发生了一次激烈争吵,夫妻感情受到极大的伤害,关系开始冷淡。2006年原告因工伤在家休养,遗留了脚癣和湿疹的毛病,被告认为会传染,要求分床,之后原告就在沙发上睡觉,一直维持了五六年。2014年1月因原告父亲生病,为了照顾父亲原告搬到父母家居住。2015年11月被告到原告父母处发生冲突并砸坏原告父母的财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一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无异议。但是双方是2015年11月分居的。原告确实患有脚癣和湿疹,但被告从未嫌弃过他。诉讼中被告同事曾经做过和好工作,但原告不接受,被告阿姨也出面协调过。现被告为了孩子,且考虑双方是初婚,还有感情,愿意给原告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25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在所难免,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只要双方今后能够加强沟通,相互包容体谅,失和的夫妻关系还是能够修复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迈科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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