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2
审判时间:20150720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5)浦执字第05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负责人杨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金彪。
被执行人江友霞。
被执行人肖孝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肖金彪、江友霞、肖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52826.08元;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肖金彪、江友霞、肖孝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38252元,由六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肖金彪、江友霞、肖孝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肖金彪、江友霞、肖孝明下落不明,淮安市众仓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三公司已经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
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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