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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范XX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现代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

时间:2019-08-13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沪民申1358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06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135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现代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XX,女,196411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现代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称,加盖范XX签名章的《外埠出差费报销单》、《支款凭证》等新证据可以证明范XX用签名章代替签名系其惯有行为;双方签订的系争《劳动合同》曾用于范XX的注册建筑师的延续注册申请;从合同约定、社会经验、举证责任、系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分析,一审判决合法且合乎常理,二审改判理由显属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XX提交意见称,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华盖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为单位擅自制作并盖章,其未签署过系争劳动合同。系争劳动合同是华盖公司事后虚构,可能是为了申请注册延期之用。如果系争劳动合同是其本人签订的话,其不会同意仅签三年期限,而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审改判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期限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止的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系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劳动合同乙方(范XX)落款处明确要求由范XX亲自签字确认,且记载范XX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非范XX书写,对比2008年劳动合同由范XX填写个人信息,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事实,仅凭签名章仍无法确认2011年劳动合同系范XX真实意思表示。华盖公司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外埠出差费报销单》、《支款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签名章除用于范XX设计的图纸外,也用于部分财务单据,但不足以证明2011年劳动合同上加盖范XX签名章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即使2011年劳动合同曾作延续注册申请之用,因延续注册申请由华盖公司统一办理,故仍无法确认2011年劳动合同系范XX与华盖公司签订。二审据此认定华盖公司未履行与范XX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根据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并无不当。综上,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现代XX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宇红

审判员 毛晓琼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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