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委员会介绍
上海律师委员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是1996年8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综合性事务所,专业提供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等律师法律问题咨询,及其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律所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5A甲级写字楼).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6号口出站,交通极为便利.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966-5080
网址: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详细内容 Home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解释

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作者: 深圳婚姻房产律师团队
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一篇: 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下一篇: 债权债务人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律师咨询,刑事律师,离婚律师,拆迁律师,房产律师等法律问题咨询,及其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律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找律师请联系上海法律服务热线:400-966-5080
Copyright©2019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界面:唐汉网络  技术QQ:531164479
工信部备案号:沪ICP备05034106号-4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