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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8-03   来源: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作者: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
当人们向他人借钱来维持生产、生活所需时,就发生了债务关系。债务一般是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的,而且债务纠纷也有诉讼时效。那么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呢?
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
一、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 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四、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五、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六、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基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利益。但《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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